无忧保职场指南早报:晚报讯不久前,小张向单位递交了书面辞呈,第二天就开开心心地去新单位上班了。没想到原单位“不上路”,在退工手续上给小张“卡脖子”。小张不服气,申请了仲裁,要求单位立即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并给予经济赔偿。可败诉的结果让小张有点意外。 小张去年年初通过社会招聘应聘进入本市一家外资企业从事技术工作,合同签到了2005年3月底。几个月前,小张通过朋友的介绍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工作,第二天就去新单位上任了。小张在劳动仲裁委审理时认为,自己已经提前30天向原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原单位应该及时为他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可原单位并没有这么做,影响了他在另一家单位的工作,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企业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及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不再去单位上班。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通知用人单位后,小张必须继续上班履行30天合同约定的义务,除非单位当即同意解除合同。 小张的做法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事实上小张与企业解除合同的行为是不成立的,小张仍旧是企业的员工。自然无法要求单位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并给予所谓的经济赔偿。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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