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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班费规定不合理 求职者如何应对?

2018-09-03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职场指南早报:石先生:目前我正准备与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中的加班费条款令我十分为难,当中规定:员工的加班费固定为每小时50元,且一个月加班费的最高数额为2000元。   我的月收入分为工资和奖金两部分,工资每月10000元,奖金依据业绩状况另计,我的正常小时工资大大高于50元,因而我认为公司的规定将会侵犯我的权益。但是除了加班费问题外,我对公司的其他各种条件和工作环境比较满意,并且我不希望日后与企业发生关于加班费的劳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专家:该公司现有的加班费条款中,无论是小时工资的约定,还是最高额设定,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这说明,法律对于加班时间的工资有严格的规定,且没有赋予当事人设定支付上限的权利,任何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约定都是无效条款。同时,该公司的加班封顶数反映出公司可能会让员工超时加班,这同样是一种违法现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加班时间一般一天1小时,最多不超过3小时,一个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   由于石先生对公司的其他条件和环境都比较满意,希望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石先生可与公司协商修订该加班费条款。   第一,如果石先生的工作岗位属于可以灵活掌握工作时间的,可要求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此制度下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但石先生的工作时间也不受限制,但此特殊工作制度需要劳动部门审批才能适用。   第二,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如在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之上,约定一个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此基数与150%、200%、300%的比例相结合,就可计算出实际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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