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如何应对节假日“赖薪”情况?

2018-09-0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职场指南早报:5月8日,是“五一”长假后上班第一天,也是开始兑现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日子。然而,一些用工者也在想方设法违反、规避《劳动法》有关节假日加班薪酬的规定,赖薪、减薪.对此,劳动者不仅要警惕,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去应对。有关监管部门也应通过细化、补充、完善立法体系来加强监管,不给赖薪者可乘之机。   对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平时加班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平日标准150%、200%、300%的规定,人们并不陌生。但是,对有些用工单位变相违法,逃避支付加班工资义务的行为却认识不足、缺乏对策。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就是用计件工资制来少付薪酬,将假日计件工资标准与平日一样维持在一比一。对此,虽然《劳动法》的规定比较原则,但是,原国家劳动部1994年制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已有相应具体规定,即计件与计时工资原则相同:“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节日、休息日加班的劳动者,不仅仅是用加班劳动冲销了自己的休息时间,也失去了和家人、亲朋好友在节假日团聚的机会,失去了享受公用企事业单位专为法定假日、公休日提供的服务机会,即使在节假日后补休,也往往机会已失,时不再来。《劳动法》规定平时、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正常标准150%、200%、300%,正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加班给劳动者造成的无形机会损失予以法定补偿。从本质上来看,无论是计件工资、钟点工资,还是一次性的协议合同工资制,都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来支付或者约定支付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加班工资额。对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都已明确,恕不在此赘述。   还有一种容易损害劳动者权益而易被忽视的现象,即补休时间换算比例。按《劳动法》规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在别的时间获得补休,但是,并未对补休的时间规定明确比例。这就给一些用工单位留下随意弄权的机会,有的用工单位虽然也允许劳动者补休,但补休天数为一比一。由于公休日、节假日加班工资是两倍、三倍,一比一的补休就会让劳动者吃亏。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制定规章或其他途径对此加以明确,使节假日加班后补休与计时工资制的规定原则相一致,即法定假日加班一天用平日三天来补休,公休日加班一天用平时两天补休。同时,有的单位对事后补休不给具体时间,或者虚给实不给,又规定期限故意使之作废,对此,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有的企业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用人民币支付,而是以货物、商品性服务等方式来支付,这也是违反《劳动法》和有关规章的,劳动者同样可以依法维权。(江南雨)

全国十三五规划明确全民参保计划,将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民参保是政策指向也是新的市场空间,无忧保坚定信念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努力做国家全民参保计划的践行者。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