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职场指南早报:在2013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重点对劳务派遣管理进行了修订调整。第六十六条这样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通过该条规定,我们知道,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需要符合三性之一,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其中临时性、替代性还好理解,但替代性却值得商榷,定义比较模糊。
该法规定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对于非主营业务或非主营业务岗位,做企业都清楚。其一,很多企业业务是多元化的,有主营业务,对应的就有非主营业务,且相互间经常是有联系的,有时候非主营业务的人员用量是很大的;其二,从企业内部管理和岗位定义的角度讲,一般内部区分会将一些后勤及管理岗位如行政、认识、财务等,定义为非业务岗位(这里业务岗位包括非主营业务岗位和主营业务岗位)。这样看来,这些岗位在企业里都是非常主要的岗位,如果企业把这些岗位进行劳务派遣,岂不可笑。
因此,对于辅助性一说,从法律的严谨性和操作的可行性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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