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职场指南早报:职场是人生百态的万花筒,在职场中你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人。有的兢兢业业,有的偷奸耍滑,有的很有责任意识,有的只是把手里的活完成就行了……
这些人都是职场中所存在的,那么职场究竟需要哪类人呢?也不说全部,举两个例子:一类人工作兢兢业业,很有责任感,但是存在感很低;另一类人在公司混的特别开,无论跟谁都能搭上话,但是真正做事上存在问题。如果把这两类人开除一个,开除哪个比较好?
前不久看过一期北京卫视的《跨界喜剧王》,由王博文演的一部喜剧作品感觉对当下的职场很有触动。讲的是一个“职场新人”(王博文扮演)到一家公司两年了还没有转正(喜剧夸张效果),虽然工作很努力,但平时存在感很低,跟别的员工几乎没有交集,感觉就像一个透明人。
由这位职场新人的口吻又引出了三类人,分别是:经常在朋友圈晒工作的,假装带病工作的还有给领导带早餐的,这三类人在公司很活跃,也很有共同话题,唯有王博文所扮演的“职场新人”给人一种格格不入的感觉。有一天公司要进行裁员,这三类人全都团结起来对王博文进行排挤,后来领导来了,好像对王博文也不是很感冒。
于是这部喜剧的高潮来了,王博文也开始了晒工作,给领导带食物,也开始了装病……这些行为甚至能盖过那些经常这么做的三类人,可是工作又有谁来做呢?
喜剧中的领导及时拨乱反正,肯定了王博文的工作,把那些只知道“晒”的,喜欢假装带病工作的还有给领导带早餐的人全部开除。指出正是由于王博文这样肯干活的职场人存在才能给企业带来发展。
喜剧中王博文所扮演的职场新人确实没有开除,而且还得到了肯定。然而在现实职场中王博文所扮演的职场人也是很容易被开除的,一个干了两年没有转正仍然还在那家公司的,一个在公司完全没有存在感的,这样的职场人难道没有问题吗?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王博文干了两年仍然还是实习期,说明缺乏法律意识;另外在职场中是透明人的存在,说明不懂得团结同事。
职场中不需要弄虚作假的人,但是不懂得团结同事、法律意识淡薄的存在也是不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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