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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进行工伤复查鉴定后级别下降,离职时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2017-06-15 08:00:02 无忧保
根据沪人社福发(2014)36号的规定:工伤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复查鉴定结论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人员初次鉴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基金支付的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人员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规定享受的待遇。因此,工伤复查鉴定后级别下降的,离职时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标准按复查鉴定确定的新的级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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