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3〕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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