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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怎么赔偿,哪些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08-1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一、哪些情况下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2终止劳动合同怎么补偿,哪些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终止劳动合同怎么补偿

按照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法[2002]2号文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仍按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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