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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2018-10-14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张某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员工,2014年1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张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续签了两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张某被公司一直派遣在同一家用工单位工作,2018年1月公司拒绝继续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

裁决结果: 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理由:由于劳务派遣在我国正如本案一样被非正常使用,经常出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让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派遣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本案而言,笔者主张公司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是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说明该条款的性质,我们也不能孤立看待该条款,认为劳务派遣只要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了。既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文禁止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达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是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务派遣也叫“人力租赁”、“劳动派遣”、“工人派遣”、“临时劳动”、“租赁劳动”,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能使企业减少一些用工管理成本,实现用工灵活性和弹性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007年1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给原劳动部答复明确了: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费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如果用工单位能遵照上述劳务派的“三性”在合适的岗位合理采用劳务派遣模式,而不是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滥用劳务派遣,那么完全没有必要在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上争论不休了。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取决于用工单位的需要。劳务派遣的性质决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率非常小。如果在向本案的用人单位一样滥用劳务派遣,那么就有必要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适度地限制劳务派遣公司,从而约束用工单位的滥用行为。

劳务派遣的“三性”是派遣岗位的三性,派遣岗位的临时性并不直接等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至少两年,已经否定了这种临时性。劳务派遣单位并不一定将劳动者仅派向一个固定的单位。“三性”并不能直接得出劳动合同期限为中短期的结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是可以存在的,而且在我国当前的情势下应该存在。

必须说明的是,上述仅为个案。劳务派遣下到底应不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个法规上、理论上、实务上都没有统一的问题。从劳务派遣单位的角度,如果遇到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或者应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应该让劳动者在合同或其它文件注明系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仍会有双倍工资之虞。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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