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员工拒签劳动合同
熊某于2009年9月进入公司处工作,公司自熊某进单位不满一个月就数次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但熊某以可能不长期在单位工作为由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公司退还熊某2010年2月工资扣款798元、支付熊某2010年2月工资差额210元、2010年3月工资2,869.60元、2010年4月工资545.50元、2009年10月23日至2009年12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17.24元。
2010年12月20日之后,公司就签订合同的事情多次与熊某协商,给熊某提供了劳动合同文本,签署了延期签订合同的协议,且满足了熊某提出的加薪要求,熊某就工资结构不满、薪资不满拒签劳动合同,但熊某未就工资结构提出自己的方案,可见双方就薪资问题一直在磋商中。
律师说法:员工要求加薪,拒签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到期届满,除非出现法定不得终止的情形,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得强迫对方续订劳动合同。
法定不得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呢?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约定了服务期,当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劳动者也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而应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
只要员工的劳动合同届满时不存在以上不得终止的情形,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充分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并非恶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再次协商进行变更,且法律赋予劳动者享有自由离职权正是对劳动者平等协商权利的保护,因此,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无法达成完全一致并不能成为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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