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员工书面声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双倍工资。
北京东城区某公司,有员工数十人,一直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当公司逐渐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后于是要求员工都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中李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他认为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束缚,因此不愿意签。公司方面无奈,让李某写了一个声明,声明上说: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后面是李某签名。于是公司方面也就未再要求李某签订劳动合同。
一年后,李某因为加班费的问题,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万余元,同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万余元。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了裁决,就双倍工资问题,认定公司属于违法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近3万元。后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仍然维持了该项裁决。
理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与其签署劳动合同,由于员工个人原因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由于员工个人原因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这个裁决恐怕会让很多人感觉意外。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李某签名声明主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由于李某的原因,公司不应该再对其支付赔偿。
然而裁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却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说《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对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处理作出规定的话,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则提到:员工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留用该员工,否则就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法律在这里没有考虑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动机,而直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留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所以,就本案而言,李某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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