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起诉公司
2014年6月原告朱某到被告混凝土公司工作,任水泥泵车司机兼操作工。2016年8月25日被告单位领导告知原告到公司财务结算工资后就不用干了。原、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按月给原告发放工资,原告离职前工资为每月5000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朱某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而后原告即申请劳动仲裁,因被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并为之补缴社会保险。
法院判决: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赔双倍工资
解除原告朱某与被告商丘市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被告商丘市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朱某双倍工资55000元、经济补偿金12500元,共计67500元。驳回原告朱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建立需遵守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2014年6月朱某到混凝土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现原告也同意解除,应予准许;但由于原、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原告朱某在被告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混凝土公司没有为原告朱某缴纳,但该行为系行政行为,应有行政部门解决,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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