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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后为签订劳动合同无社保,离职后你的权益如何维护?

2018-10-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入职后为签订劳动合同无社保

杨某2009年8月入职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2012年7月4日,公司停止生产,离开公司。欠2012年6月的工资未发放,2014年1月,向补发工资500元。就补发工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向绵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月13日,该委以竹劳仲案字00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超过法定申诉时效,案件不予受理。2014年4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第四十六条第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号)第一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并给付杨某2012年6月的工资、经济补偿人民币6500元。

律师说法:离职后你的权益如何维护?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问题。2012年7月4日,公司停止生产,离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的管理职权,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或者解除的事实。

关于补发工资问题。欠2012年6月的工资,2014年1月,仅向补发了500元,余款理应依法补发。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1400元,就此未提交证据反驳,本院予以采信。故尚欠工资1400元-500元=900元。工资是劳动的对价,2012年7月4日后,没有向提供劳动,故没有向发放工资的义务。

关于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终止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获得经济补偿。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没有举证证明其向出具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诉讼时效从申请仲裁的2014年1月起算,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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