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期限
秦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已有半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对离职有相关规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离职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工资一律暂扣直至办完离职手续方能发放。他不知道这个规定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是否需要明确?
在我国的劳动立法中,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自由,但是对于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期限,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劳动服务期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范劳动者在没有和用人单位处理好实物保管、财务问题的情况下“不辞而别”,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辞职后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限,但不能约定或者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辞职前的工资进行克扣或暂扣。因为这样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无效的规章制度。
秦先生只要履行了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的义务,或者与公司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公司批准辞职,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秦先生违反了与公司约定、规章制度规定的办理离职手续时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暂扣秦先生的工资。如果公司暂扣了秦先生的工资,他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辞职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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