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件事实
原告黄秀匀诉被告柏仙多格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秀匀诉称:原告自2002年入职被告公司工作至今,2014年5月4日,被告宣布结业,单方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现年51岁,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4年5月14日,原告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有关待遇是原告已年满50周岁后产生、原告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请。《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经济补偿是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原告在被告处工作12年,原告以该12年为准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而该12年中的11年所对应的经济赔偿金是在原告年满50周岁之前产生。另,依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原告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其与被告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74400元。
原告黄秀匀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被告柏仙多格公司辩称:原告黄秀匀与被告柏仙多格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于原告黄秀匀达到退休年龄时终止。原告黄秀匀与被告柏仙多格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原告黄秀匀要求被告柏多格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柏仙多格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终止。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我国法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黄秀匀为女工人,其出生于1964年1月25日,于2014年1月25日年满50周岁。在黄秀匀年满50周岁时与柏仙多格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终止,之后与柏仙多格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黄秀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柏仙多格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不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因此柏仙多格公司因停业与黄秀匀解除劳务关系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本院认为黄秀匀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秀匀的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终止。而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而受民法调整。关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具体区别,咨询相关律师可以获得更加详细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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