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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顺延导致工龄满10年 劳动者可以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10-22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

张女士是某运输公司员工,2006年7月到该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7月1日。

2014年10月,张女士怀孕,2015年7月生产,运输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将张女士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期满。2016年7月,运输公司向张女士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但是,张女士认为,自己在运输公司已经工作满10年,因此要求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因法定顺延导致工龄满10年,劳动者能否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点评:

劳动合同顺延系指劳动合同期满时,由于法定顺延事由的出现,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终止,需要依法顺延至法定事由消失后,才可以予以终止。

劳动合同顺延在劳动合同管理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5条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该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定顺延情形。《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规定》第28条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据此,工会工作人员、集体协商代表在任职或履行职责期间,约定服务期的员工在服务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也应当依法予以顺延。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因劳动合同法定顺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的,劳动者能否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这一问题,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看法不一。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3项规定,依据原劳动合同到期期限,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尚未满10年,但因出现劳动者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女职工“三期”、医疗期等情形导致劳动合同顺延,在法定顺延情形消失后,劳动者工龄已满10年的,劳动者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则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笔者认为,在地方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因法定顺延致使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有权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办发191号《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根据上述规定,同一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是没有订立时间和顺延时间之分的,因此,因法定事由顺延劳动合同,使得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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