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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给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

2018-10-23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介绍:单位没给签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7月25日,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命程宁为公司总经理兼某项目部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大博金公司未与程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程宁的工资标准为25000元每月,并实行绩效考核发放当月工资。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程宁被扣发绩效工资4800×5=24000元,11月份未发工资20454.50元。2011年9-10月程宁被罚工资20000元。

2011年11月25日,程宁以大博金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辞职申请。2011年12月8日,大博金公司同意程宁辞职。

2012年2月29日,程宁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裁决后,大博金公司与程宁均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未签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秀法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认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大博金公司,大博金公司应支付程宁的二倍工资125000元。大博金公司扣发程宁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遂判决:大博金公司支付程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车贴、未发工资共计214017.25元,该款限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大博金公司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程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驳回大博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程宁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认定,程宁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要求大博金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并据此获利,显失公平,因此程宁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判对程宁被扣发工资的处理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维持秀法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秀法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程宁经济补偿金6562.75元、扣发工资44000元、补发11月份工资20454.50元,共计71017.25元,上述款项,限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宁作为管理者,代表公司行使管理职责,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管理的范围也包括自已。即程宁未与大博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自身存在管理上的失职。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要求大博金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并据此获利,显然有违公平。故程宁作为大博金公司的管理者,未提出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相对处于优势地位,反之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而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对作为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故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相对苛刻,对劳动者相对宽仁。一般情况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但特殊情形下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律师说法: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由谁承担

1、对于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归责原则

《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只要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书面通知义务的,即可证明劳动者自身存在主观过错,用人单位不但不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而不终止,继续使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该规定实际上是适用了过错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已经尽到了自己的通知义务,能够证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劳动者,而不是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不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责任。

2、对于企业高管故意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归责原则

高管人员不同于普通员工,一方面其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法律知识或诉讼能力较强,另一方面高管人员负有企业管理职责,对于企业的不规范经营负有相应责任,故对于高管人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归责,不宜机械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而应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对高管人员适用过错推定,即首先推定高管人员在劳动合同未订立事实上的过错性,然后由其举证证明过错不在自身,系企业恶意拒签[2]。因为公司高管人员深知公司管理制度,掌握企业资源配置,其薪资、职责等大多有会议文件固化,他们本身就是企业、公司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与所在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既是取得管理职权的前提,也是其履行管理职责的基础,应为二倍工资的适用例外人员[3]。公司高管人员在企业中始终处于强势的控制地位,掌控着企业的优势资源,对内对外均具有绝对的决策权,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与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高管人员都有决定权,因此对公司高管人员实行举证倒置,对企业和公司高管人员都较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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