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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2018-10-2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如何签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谢某自2005年在某工厂从事操作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到2011年12月止。2011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并未提出与谢某续订劳动合同,谢某继续在工厂工作。2012年3月,公司经营困难,告知谢某因其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其不用再来上班。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本案中,谢某因为与工厂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陈某与该工厂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陈某仍继续在工厂上班,工厂也没有表示异议,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应视为陈某与工厂续延劳动合同,陈某有权要求选择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厂通知陈某不用再来上班属于违法解除行为。。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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