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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双倍工资从何时起算?

2018-10-2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37岁的男子刘某,曾在我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水电维修一职。可在单位工作3年期间,公司都没和他签书面劳动合同。为此,刘某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2万元。昨天,此案在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

上班三年只有口头协议

昨天下午,刘某在渝中区法院告诉,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他在我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水电维修工作。“上班前,用工方口头告诉我,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1300元。一旦转正,工资将每月上涨200元。”刘某说,在双方达成共识后,他开始上班,“但上班好几个月,公司却一直不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刘某称,2008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他又多次向公司提出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情,但公司均不予理睬。“除了不签劳动合同,公司还从不让我休年休假,也没有向我支付相应的报酬。”刘某说。

2010年8月20日,在该公司工作3年的刘某,以用工单位迟迟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年8月31日,刘某正式从公司离开。

用工单位承认没签劳动合同

“直到我从公司离开,都没见到这劳动合同长成什么样!”刘某越想越气愤,今年4月,他一纸诉讼,将原工作公司告上了法庭,刘某要求该公司向他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即1500元*11个月=16500元;因未安排年休假,而产生的工资报酬3104元等。

昨天下午,庭审上,对于和刘某的雇佣关系,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该房地产公司代理律师高某予以承认。高律师称,没有与刘某签订书面合同,是因为公司业务发生了纠纷,其公章一直存放在银行,无法取出。

过了诉讼有效时间?

对于没有给刘某安排年休一事,高律师称,因为该公司员工多为外地人员,通常在春节和其他节假日采取“早放晚收”的做法,假期长于国家规定天数,这就视为对员工放年假了。而至于刘某提出的16500元索赔,高律师认为,现在已经过了一年的诉讼有效时间。高表示,索赔的起算时间应该是200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刘某只有在2009年年内索赔才有效。

对此,刘某的代理律师程某却有不同意见。程律师认为,刘某有效起诉时间的起算点,应该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即2010年8月31日为准。

下午4时许,因原告刘某方还有其余证据需择日提供,庭审暂时告一段落,此案将择日再审。

双倍工资从何时起算

最多只能索赔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

刘某的代理律师程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最多可以向该房产公司索取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规定,程律师认为,刘某索赔的有效期并没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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