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拒
员工赵某1998年3月进入某公司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3月30日,赵某在某公司工作为12年。2010年3月1日,赵某书面向公司提出要求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通知赵某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对赵某的要求未与理会。在合同到期后,公司即未让赵某再上班,并于2010年4月7日公司通知员工赵某前往公司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赵某于2010年4月12日即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员工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必须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却拒绝签订,并通知员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属于强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赵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等10多万元。
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
对于10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已经提出要求签订。公司却发函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否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
针对本案,我们要从两个方面探讨。
第公司到期“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赵某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通知公司要求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赵某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应当在其提出要求之后依法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理会赵某的要求,在前份合同到期时强行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明显不当。事实上,赵某的要求已达到法定的条件,双方即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不存在到期终止这种“终结”劳动关系的可能,故公司的“终止”行为违法。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双倍的赔偿金,且赔偿金的工作年限自赵某入职之日起算。
第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提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具体什么日期签订合同、合同的具体条款,都未确定下来,法律也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公司愿意签订,双方应当确定一个签订合同的合理期限,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否则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如公司明确不与赵某签订,则应当在公司明确不与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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