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养老保险金的补贴
周某是上海人,于2006年6月1日进入A公司工作,A公司在为周某缴纳2个月的城保后,A公司和周某口头协商每月给其500元社保补贴,不再为其缴纳城保。自2006年8月份起A公司就一直没给周某缴纳过城保,并在工资条上单独列出一个保险费栏目,每月固定发放500元保险费。A公司实行做六休一的工作制度,但并不支付周六加班工资。
第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月工资2500元包含养老保险金补贴,第二份劳动合同中约定周某工资为2000元每月,实际按照每月2500元发放,第二份合同签订至2008年5月31日,之后没再签订合同。2009年10月7日周某因与同事发生口角被同事打伤,2009年12月21日周某治疗结束后开始上班,A公司却于2009年12月24日禁止周某进入公司,一气之下周某于当日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并再未去A公司上过班,2009年12月31日周某收到公司邮寄的书面通知,通知上写因周某无故旷工达7天,公司从2009年12月30日起解除其劳动合同。
缴纳社保是公司的义务吗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周某说单位禁止其进入公司但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公司否认禁止周某上班,周某于2009年12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不能证明就是公司解除周某。周某作为劳动者有上班的义务却自2009年12月24日起再未至公司上过班,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解除周某合法,周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于法无据。
2、关于病假工资,A公司称案外人张某已支付周某误工费故无需再支付周某病假工资。首先,调解协议书不能反映案外人张某支付的一次性赔偿款中包含误工费;其次,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案外人所付一次性赔偿款中包含误工费,其性质亦系对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收入减少的差额补偿,并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的义务。
3、周某认可2006年6月至2007年10月期间A公司支付过加班工资,却未能举证证明此系平时延时及周日加班工资,本院对其称A公司未发放其上述期间周六加班工资的主张难以采信,对相应诉请难以支持。
4、2007年11月至2009年10月6日期间,A公司在统计结欠工作时间的情况下每月发放周某固定工资的事实可印证公司关于该期间加班时间计算方式的陈述,而A公司未能举证其支付过周某每周一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本院对周某加班工资诉请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5、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A公司为周某办理了2006年6月和7月的城保后又办理了城保转出手续,此后A公司以发放保险费的方式替代为周某缴纳社保的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应当为周某补缴2006年8月至2009年12月的城保,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周某交给A公司。
6、虽然周某抗辩从未见过工资条,不知道公司拆分工资项目之一为保险费500元,但是A公司关于保险费为500元的陈述与原被告所签定的第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周某2500元的月工资中包含保险金补贴和第二份劳动合同中约定周某工资为2000元、月,实际按2500元、月发放的事实可以相互印证。周某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城镇保险的同时却要求判令无需返还已领取的保险费的主张缺乏依据,故周某应返还2006年8月至2009年9月公司已付的保险费。
7、关于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首先,名片显示周某职务为“经理”,与通知上所述周某职务为副总经理不符,A公司提交的《公司管理层岗位职责及权限制度》及通知亦不能得出周某具有人事管理权,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等事务的结论,本院对A公司称系周某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能签订的主张难以采信。
9、由于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1年时效,周某于2009年12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24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过了1年时效,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5月31日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过时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6月1日起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要求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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