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顶撞上司遭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维权获得经济赔偿金

2018-10-2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顶撞上司遭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于2006年4月6日进入上海某大卖场工作,担任业务经理一职,工资为1万元/月,2009年6月30日,刘某与上级主管王某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公司给予刘某书面警告一次。后公司于2009年7月8日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内容为“由于员工刘某违反公司规定,屡次当众与上级发生冲撞,故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处理。”刘某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仲裁。

员工维权获得经济赔偿金

刘某与上级主管发生口角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顶撞领导,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严重扰乱的公司的管理秩序,属于严重违纪。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与上级主管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但是依据公司的规定,“不服从或顶撞领导工作安排,每次给予一次书面警告,一年内三次书面警告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在本案中公司提出刘某多次存在顶撞上级领导的行为,但是均未给予书面警告,且刘某对于多次顶撞的行为不予认可。因此,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2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在本案中公司虽然提出刘某曾有多次顶撞上级领导的行为,但是对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的顶撞行为公司均未按照规定给予处分,且刘某对该事实也予以否认。因此,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所述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仲裁委员会对于刘某存在多次顶撞领导行为的事实不予认可,认为刘某不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现公司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万元。

无忧保遵循市场规则,响应政策号召,努力充当个体社保强力推手,解决个体用户社保及公积金咨询、缴纳、转移、手续代办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选拔和运营工作,发挥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个体社保权益,努力实现让人人拥有安定的未来的使命。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员工赔偿金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员工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劳动合同赔偿金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解除劳动赔偿金劳动合同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