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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2018-10-2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某于2003年10月8日进入A公司工作,担任D1级别维修工一职。同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该合同的第9条约定,张某某已被告知并保证遵守A公司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如果违反A公司的规章制度,A公司有权扣发薪金,或立即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补偿。2009年9月7日至10月19日期间,张某某未向某某公司提供任何劳动。2009年10月12日、13日,A公司两次与张某某就工作问题开会沟通,要求张某某按照“10月13日至19日详细工作计划”恢复工作和完成书面工单记录,但张某某未按照该计划进行工作。

2009年10月20日,A公司向张某某送达“解除个人聘用合同通知”,通知张某某因其违反了《A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并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于2009年10月20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聘用合同及相关文件。同日,A公司为张某某开具期限为2003年10月8日至2009年10月20日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A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工资至2009年10月20日止。

张某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本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A公司解除与张某某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须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失业,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慎重行使解除权,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意义出发,《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须支付任何赔偿。本案中,A公司因张某某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2、劳动者严重违纪的事实,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几个条件:用人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违纪的行为方式、法律后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的事实。本案中,张某某长达一个月之久未提供劳动,应当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A公司可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切实履行。履行劳动合同,也是劳动者基本的职业道德。劳动者违反基本的职业道德,尽管用人单位未详尽的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包括劳动者尊重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的用工管理权,服从指挥和管理,以勤奋、谨慎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用人单位合理交付的工作任务,这是劳动者基本的职业道德,无需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规定。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审理,最终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A公司解除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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