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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录为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

2016-10-20 10:02:04 无忧保

  无忧保资讯:省高法和最高法规定“打架”,69岁的张树栋索赔社保金因而一波三折。日前,在吉林长春市总工会帮助下,历经3年,张树栋终于拿到了用人单位赔付的社保金17.6万元。同时,由于该案颇具代表性,它还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录为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

  张树栋从1998年起在长春市某乡政府食堂做厨师,2013年5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树栋这才发现,乡政府一直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费用。为此,张树栋多次与单位交涉,对方仅同意支付他3.2万元补偿金。于是他找到长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长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指派律师初航任代理人,向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被对方以“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为由拒绝受理。

  2013年5月底,初航代张树栋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当年9月,区法院驳回了张树栋的起诉。

  原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上述义务而诉至人民法院的,一般不予受理。”

  但是,初航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与吉林省高法的并不同。初航告诉《工人日报》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且不能补办而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据此,他继续帮助张树栋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二审法院依然裁定驳回上诉。

  认为一审、二审适用的法律依据有误,初航在2015年初向省高法提出再审申请。省高法虽受理了此案,却对如何审理颇为纠结,原因在于“社保待遇问题涉及工资、保险费缴纳数额、经济政策等多方面因素,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复杂且政策性强,在无社保部门配合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计算出赔偿数额”。

  初航提出了两个赔偿方案:一是可按照以个人身份趸缴养老保险费用所需的17.6万元为标准进行赔偿;二是以人均寿命75周岁、每月养老金1500元为标准,支付当事人15年赔偿金27万元。该建议被省高法采纳,乡政府同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按照第一种方案进行赔偿。

  日前,随着调解结果顺利执行,这起一波三折的劳动争议案件终于圆满划上句号,并且被收录在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这意味着,今后再遇到同类案件,全省各级法院须按审判实务予以受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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