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资讯:诉请:原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社保
诉请人:佛山一电器公司离职员工小招
法院判决:2年内未被发现、举报或投诉,不再查处
小招2009年5月入职这家电器公司,并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年8月,因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遂请了病假治疗。不过,此后因工伤争议,他与公司对簿公堂,直到2012年8月,佛山中院才取得终审判决。
维权后,小招才知道原来自己受伤后停工留薪期仅有8个月,即2010年4月他与公司就已结束劳动关系。争议期间,他到另一家公司上班。
2012年12月,小招向禅城人社局投诉,要求责令电器公司补缴其2009年5月7日至2010年4月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同月26日,人社局做出了《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告知小招其投诉要求已超出受理时效,故对该投诉不予处理。小招不服,先是申请行政复议,但决定是:维持。于是,又向禅城法院起诉。
[说法]
在庭审过程中,电器公司对未缴社保这一事实并未提出异议。争议焦点是:人社局做出上述告知是否合法?小招的补缴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对于电器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投诉的时效应自2010年4月8日开始算起。到2012年12月方才提出,已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规定的时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小招的诉求。到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的理由也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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