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资讯:诉请:原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社保
诉请人:廖某
法院判决:超过两年的受理时效,不予受理
今年4月,廖某要求补缴社保,在佛山中院终审,也遭驳回。
去年4月,廖某向禅城地税局下属的石湾税务分局举报,认为其与用人单位在1999年3月至2008年8月间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公司一直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保,申请该局调查核实后向该公司追缴。跟小招一样,在此举报前后,廖某也刚结束与公司的赔偿纠纷。禅城地税局经调查,虽欠缴社保情况属实,但举报确已超过两年的受理时效。遂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此次廖某状告的是禅城地税局。但不出意料,法院一审、二审,都驳回了其诉求。
[说法]
在何晓波看来,随着社保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上升,但过去的不规范用工,也正面临一个“追溯时限”的“赦免”,“很多都是老员工,拖得越久,越难维权。”廖某要求补缴的社保,是要从1999年算起。这在司法实践中,还不是最久的。南都记者从高明法院官网查到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在黄某英诉高明社保局一案中,她所要求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金的年限是从1992年8月至200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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