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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招工人解除关系当赔偿

2016-12-05 08:00:09 无忧保
2004年6月23日,万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二起用工单位没有签订,用工8年后又而不补偿的劳动争议案,劳动者依法获得了应有的补偿金3000元。 1996年1月1日,原告袁某、杨某由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招聘为该局下属机构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清   2004年6月23日,万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二起用工单位没有签订,用工8年后又而不补偿的劳动争议案,劳动者依法获得了应有的补偿金3000元。  1996年1月1日,原告袁某、杨某由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招聘为该局下属机构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清洁工,负责收取市场卫生费。2001年11月2日,因工商局划归为省管,服务中心被整建制移交给万安县人民政府[此前万安县人民政府已将服务中心更名为万安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2003年12月31日,管理中心在未提前发出解约通知书的情况下,解除了袁某、杨某的劳动关系,但未依照劳动法规给予袁某、杨某解除劳动合同按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袁某、杨某为此向万安县人事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决定由用工单位工商局补偿袁某、杨某各900元。袁某、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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