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休完产假被解除劳动合同案


产假休完工作没了 公司被判支付解除 经济补偿金 本报讯(记者刘晓燕通讯员范静)休完产假回公司复职,却被解除了劳动关系。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北京中瑞泰科技有限公司被判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850元。 法院经审
产假休完 工作没了 公司被判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范 静)休完产假回公司复职,却被解除了劳动关系。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北京中瑞泰科技有限公司被判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85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张女士到中瑞泰公司工作。2006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后续订合同终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双方均认可张女士于2007年8月即未到公司工作。张女士称2007年8月因其双方口头协商一致为其办理停薪留职,2008年6月9日到公司上班时,中瑞泰公司以不能再为其安排岗位为由,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中瑞泰公司对此不认可,称根据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张女士未到公司工作的行为已构成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07年8月自动解除。张女士称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制定于2007年1月,并非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附件。 经查,中瑞泰公司为张女士上社会保险至2008年5月,中瑞泰公司称系工作失误。张女士称其月薪为2950元,中瑞泰公司称张女士基本工资为1500元。庭审中,双方均不愿继续存续劳动关系。 张女士曾以要求中瑞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为由向海淀区劳动争议提起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女士的全部申诉请求。张女士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4年7月张女士到中瑞泰公司工作,并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张女士称双方口头约定为其办理停薪留职,并称2008年6月9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未就上述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法院无法采信。中瑞泰公司称张女士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属于自动离职行为,但其提交的员工手册制定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不能证明该份员工手册即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附件,因此,中瑞泰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自动解除的理由不足。现双方均不愿继续存续劳动关系,法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中瑞泰公司应向张女士支付2004年7月至2007年7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于具体数额,因中瑞泰公司未就张女士工资标准进行举证,故法院采信张女士主张,按月薪2950元予以核算。对于张女士要求中瑞泰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主张,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对此不予支持。 当事人说原告: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长期不上班构成离职本报记者 刘晓燕本报通讯员 范 静 原告诉称:我于2004年7月就职于中瑞泰公司。2007年1月1日最后一次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08年1月。2007年5月间我怀孕,并于同年8月与中瑞泰公司协商一致停薪留职。中瑞泰公司一直为我上社会保险至2008年5月。2008年6月9日,我产假结束,到中瑞泰公司复职时,中瑞泰公司因公司不能再为我安排职位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现我不同意仲裁的结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瑞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800元并支付因未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118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自2007年7月27日起一直未到公司上班,也并未收到其任何书面通知。依照我公司与其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自动离职。我公司自2007年8月起即不再与原告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我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故一直给其上保险。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闻观察职业女性生育应有维权意识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沈丹丹 近年来,职场女性在迈出人生重要一步——升级为母亲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与单位间的纷扰。 海淀法院对近期审理的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案件进行了整理分析,发出呼吁,职业女性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容践踏。 依法享有产检时间、产假、哺乳时间 安女士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因为生育于2008年初休产假90天,休假期间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资。由于公司没有为安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因此安女士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也不能报销。安女士因此与公司发生纠纷。 女职工因为孕产期的工资和休假待遇与单位产生争议是涉及女职工权益类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类。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享有90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孕期报酬调整应符合法律规定 杨女士是某软件公司的职员,怀孕后公司对其绩效考核工资核减了1000多元,理由是杨女士的绩效考核成绩不及格。为索要工资差额,杨女士与公司发生纠纷并最终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该软件公司对杨女士的绩效考核没有合法依据,减少绩效工资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 在特定工作岗位上的女职工在怀孕以后,可能会面临一定困难,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被安排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在医务部门开具证明的情况下减轻劳动量或安排从事其他劳动。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便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因此减少了工资报酬。 海淀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告诉记者,有一点必须明确,即使是为照顾女职工进行的工作岗位的调整,也必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考虑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如果是因为女职工确实不能胜任原工作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工资报酬的变更的,则需要有完备的管理制度作为支撑。 孕产期、哺乳期内不能被任意解职 王女士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员工,因为怀孕后反应强烈没有正常到岗工作,其所在公司便以王女士提出辞职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王女士因此与公司发生纠纷并最终诉至法院。由于公司没有举证证明王女士提出辞职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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