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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否以实物充抵职工工资


【案例】刘某等系某国有供销公司职工,1997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规定,月薪800元。1999年11月份,公司生意滑坡,收不抵支。公司经理开始用公司内一些物品发给刘某等人。刘某等认为公司以物品代替工资的做法不对。公司经理解释,公司已经涉临破产,实在拿不出
【案例】刘某等系某国有供销公司职工,1997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规定,月薪800元。1999年11月份,公司生意滑坡,收不抵支。公司经理开始用公司内一些物品发给刘某等人。刘某等认为公司以物品代替工资的做法不对。公司经理解释,公司已经涉临破产,实在拿不出现金发放,发给刘某等人的物品,可以想办法卖掉,兑成现金。刘某等人不服,于2000年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现金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一次性补发刘某等人3个月的工资每人2400元,并依法承担对刘某等人的经济补偿责任。【评析】我国劳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工资支付形式,即劳动者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货币支付”。公司以经营状况不好,涉临破产为由,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以实物充抵工资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应予纠正,工资应如数补发。此外,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此规定,公司加发刘某等人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的裁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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