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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岂能任意解除


劳动合同岂能任意解除 浙江省开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章锦恒 案情: 申诉人:徐某,男,1947年5月出生,某公司合同制职工。 被诉人:某公司,公司总经理:余某,男。 申诉人徐某以不服被诉人某公司于2001年4月30日、5月10日连续发出二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一
劳动合同岂能任意解除浙江省开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章锦恒案情:申诉人:徐某,男,1947年5月出生,某公司合同制职工。被诉人:某公司,公司总经理:余某,男。申诉人徐某以不服被诉人某公司于2001年4月30日、5月10日连续发出二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一个通知以“不胜任门卫工作”,第二个通知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于2001年5月16日向本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经查明,申诉人徐某是个老职工,于1970年6月30日参加工作,一直从事井下一线工作。1992年因年事较高,担任(承包)公司门卫保卫工作。2000年7月14日经县有关部门批准,该公司进行改制,2000年10月11日原公司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变更为现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更换为余某。庭审中,被诉人总经理余某陈述:“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申诉人在担任公司门卫保卫岗位上,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将小卖部设在门卫室内,养家禽,干私活,放任外来人员闹事”。申诉人陈述:“第一次通知认为我年龄偏大,不适合再做门卫工作,因事先没有与我谈过,我不舒服。第二次通知说我违反劳动纪律,我从事工作这么多年,没有违反厂纪厂规,通知不符合事实。”经本委合议庭综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陈述,认定申诉人有违反公司门卫工作制度行为,但不严重。仲裁结果:本委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劳动者的处分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人虽有违反门卫保卫制度行为,但被诉人为申诉人作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破坏公司的形象,拒不悔改”而解除劳动合同显失公平。根据《劳动法》有关条款规定,经本委依法裁决:撤销被诉人某公司于2001年5月10日作出对徐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评析:1.“以违反制度,严重破坏形象,拒不悔改”的结论解除一位参加工作30多年,年近56岁老职工的劳动关系,实属不该,显失公平。2.某公司是改制后的企业,新的企业主应该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会法》有关法规政策、程序办事。对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结论没有经过职代会(职工大会)民主会议,程序欠缺。3.“设立小卖部、养家禽、干私活”虽属违纪行为,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老职工应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以理服人,使每个职工维护公司的形象。4.从整个审理程序看,我们发现改制后的某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政策即将职工身份转换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5.“弱势群体”理应受到劳动法规保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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