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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2016-12-12 08:00:09 无忧保
案情简介 申诉人:李某,某挖掘机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挖掘机公司 申诉人李某于1968年3月参军,1971年转业安置到某市矿山机械厂。1996年5月某市矿山机械厂与外方合资成立合资企业某挖掘机公司,李某随后进入该合资企业工作,某市矿山机械厂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后中方 案情简介 申诉人:李某,某挖掘机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挖掘机公司 申诉人李某于1968年3月参军,1971年转业安置到某市矿山机械厂。1996年5月某市矿山机械厂与外方合资成立合资企业某挖掘机公司,李某随后进入该合资企业工作,某市矿山机械厂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后中方撤资由外方独资。合资后,李某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在某市矿山机械厂的工作年限视同新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并享受企业规定的与工作年限有关的各种待遇。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05年4月30日到期。 劳动合同履行至2005年4月13日,被诉人向申诉人送达了《关于公司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要求申诉人于4月29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4月30日(周六)为被诉人单位休息日,被诉人要求申诉人2005年4月29日到单位办理终止手续。4月28日,被诉人为申诉人出具迸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证明书注明终止原因为“2005年4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被诉人支付了申诉人4月份全月工资,未支付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 申诉人认为被诉人4月28日为其办理了终止手续系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应按规定支付27个月本人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即使该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被诉人最低也应支付其12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申诉人向某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万元(1968年至2005年共27个月本人工资)。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评议中产生了三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应认定本案系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持申诉人的请求;其二认为应认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主张不能成立,但应变更裁决向被诉人支付申诉人1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其三认为不仅不能认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成立,也不能进行变更裁决,应驳回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合议庭最后采纳了第三种观点,驳回了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评析 申诉人认为本案系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申诉人与被诉人间的劳动合同于2005年4月30日到期,因4月30日合同到期日系被诉人单位休息日,当日被诉人无管理人员上班,在支付了申诉人4月份全额工资的前提下,提前为申诉人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实为被诉人4月13日发出的“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具体落实,且被诉人的这一行为客观上未使申诉人的利益受损,也不违反办理终止手续的强制性规定,故申诉人认为系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仲裁委无权变更当事人的申诉请求,直接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请求变更为劳动合同终止生活补助费,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生活补助费不妥。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终止生活补助费并不相同,其适用的依据、事由、对象皆有所不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劳动法》第28号、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系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前终止职工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法定补偿,且对各类用人单位适用;而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系国营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时支付给职工的法定生活补助,这种补助费只适用于国营企业,且此规定已废止。 第二,仲裁权在本质上属于司法权,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被动性要求劳动仲裁委必须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根据仲裁办案规则,对于申诉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事项,劳动仲裁委无权作出裁决,否则不仅违法,也违背仲裁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三,不告不理原则决定了劳动仲裁委只能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事项进行审理,案件审查范围应以申诉人的请求范围为限。本案申诉人提出的请求事项明确具体,即要求被诉人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万元。根据诉讼的一般原理,对申诉人的该项给付请求进行审理时,只需对经济补偿金请求所依存的基础事实进行审查确认,即对被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审查,而不涉及被诉人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被诉人作为外商独资企业,根据现行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不需要支付职工劳动合同终止状态下的生活补助费。如果申诉人认为被诉人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其生活补助费,申诉人需提出明确具体的劳动合同终止生活补助费的请求,并应举出能够证明被诉人需要支付生活补助费的证据,如原某市矿山机械厂与外方的合资协议或劳动合同书中有生活补助费的约定等。即便本案被诉人需要支付申诉人劳动合同终止生活补助费,也应以申诉人提出具体明确的生活补助费的请求为前提,劳动仲裁委方能予以审理。因此在申诉人未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无须对生活补助费问题主动进行审查,也不宜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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