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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雇用合同九不该


1.刻意拖延、不办理离职手续 案例: 某机电高校毕业的朱某因成绩优异刻苦肯干,被某机械厂看中,有意留其在工厂工作。并且厂方还向朱某所在高校支付了他部分学费与教育资助费。1年前,该厂在朱某毕业之际与朱某(非沪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小周的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
1.刻意拖延、不办理离职手续 案例:
某机电高校毕业的朱某因成绩优异刻苦肯干,被某机械厂看中,有意留其在工厂工作。并且厂方还向朱某所在高校支付了他部分学费与教育资助费。1年前,该厂在朱某毕业之际与朱某(非沪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小周的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同时双方达成一致,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朱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小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金。不料半年后小周提出辞职。机械厂同意其辞职,但要求支付违约金。小朱不肯,于是机械厂索性来个你不仁,我就不义,直接扣留了他的人事档案,并且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无奈三个月后,小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机械厂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厂方则提起反诉,要求小朱支付违约金。结果仲裁庭支持了小朱的请求,却对厂方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在员工朱某提出辞职后,厂方既然是同意了,即应及时为小朱办理离职手续。不能刻意拖延、或者不办理员工的离职手续。此时机械厂的反诉则不同,它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一般受到时效期限的制约。由于机械厂没有在小朱拒付违约金后的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放弃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同理,如果不是受时效影响,机械厂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小朱由于延迟退工造成的相应损失。 方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做好人事档案的转移工作。如果员工违约离职,请务必在有效期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2.使用过期合同以便随时辞退员工
案例:
上海一家材料公司杨某的五年期劳动合同快到期了。新来的经理对他的表现不满意,但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双方没有终止劳动关系,但也没有续签合同。三个月以后,经理找到了新人,通知杨某合同已经过期,公司决定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杨某不同意立即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双方协商不成,杨某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没有支持经济补偿要求。杨某不服,诉讼到法院,最后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五个月工资32000余元。 分析: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维持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至于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各地和各部门的规定不同。根据上海劳动仲裁机构的口径:只要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不承担其他义务,不必经济补偿。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
由于仲裁与法院的不同观点,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尽量与劳动者协商,最好不要把官司打到法院。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可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合同期满,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同意续延一个月的合同期。
3.试用期间合同内容规定过多
案例:
庄婷2006年10月应聘进入公司,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2006年12月,公司派庄婷去日本接受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并与庄婷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庄婷在培训结束之后,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在服务期内辞职,须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2007年2月,庄婷完成培训回到公司,很快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庄婷按 《培训协议》赔偿公司的培训费,但被拒绝。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庭提出赔偿培训费,却没有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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