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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加班工资、工资争议案例

2016-12-14 08:00:09 无忧保
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A191号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深圳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韩军,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赔偿金、加班工资、工资等争议一案,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委提出申请请求,经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支 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A191号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深圳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韩军,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赔偿金、加班工资、工资等争议一案,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委提出申请请求,经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支付2009年7、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又倍工资4885元;二、支付2009年6月至10月加班工资5363元;三、支付2009年11月份工资2600元;三、支付代通知金3000元;四、支付无故解雇赔偿金1500元。 经查,被申请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8日。 另查,申请人称其于2009年6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确认,于2009年8月29日签订期限从2009年9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制。随后,双方于2009年9月9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为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时间,乙方应执行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2009年10月17日之前,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包含了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9小时的工资,之后包含了每周工作5.5天,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资。 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于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申请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被申请人成立于2009年7月28日,在些之前,未经注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成立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标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工资为2200元/月;第二份约定被申请人按照国这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时间,申请人应招待被申请人规定的工作时间,工资为3000元/月,可视为双方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即确认申请人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9小时和每周工作5.5日,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资是3000元/月。因此该工资约定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应视为有效。 经查,申请人于2009年11月27日离职。 申请人主张系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以本委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基于以上事实和认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9.5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11月的工资2386.3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仲裁为终局裁决。 仲裁员:郑斌 2010年1月27日 (以上内容事实与理由部分略有删减,裁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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