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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受伤是工伤吗


案例:小张是一名下岗女职工,因为没有学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后经别人介绍到李某家做保姆,小张的工作范围是洗衣做饭,照顾孩子,约定工资为一个月2000元,没有保险。后小张在工作中不小心滑倒导致腿部骨折,医院为小张出具十级伤残的证明。后小张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支付工伤赔偿共计8万余元。争议焦点:小张认为其与李某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双方约定了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工资等,双方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所以李某应支付小张工伤赔偿金。李某认为双方建立的是雇佣关系,小张的受伤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愿意为其支付一定的补偿。李景玉律师解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小张虽属雇工,但从事的并非商业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一般的家务,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用工性质的雇工。所以小张不能申请工伤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的费用,所以小张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李某赔偿一定的损失。如果小张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家政服务公司委派从事工作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保姆想要维护好自身权益,建议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避免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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