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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求职者的工伤费用谁来买单

2016-12-23 08:00:11 无忧保
河口某企业职工廖某在求职时用的是其表妹严某的身份证,所以也是以严某的名字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工伤保险。2009年8月16日廖某在工作中受伤,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廖某的受伤是工伤,但公司是以严某的名义缴纳的工伤保险,所以廖某的医疗费用应由单位承担。一些外来农民工在工作时不知是出于什么原因,出具给用人单位的是其假名字,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送其去医院治疗,诊断证明和病历使用的也是假名字。待申请工伤认定时,才知道其真实姓名。若受伤人名字与其真实姓名不符时。受伤者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由其本人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真实身份证明材料,在其证明材料齐全时劳动保障部门才能受理其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受伤者的工伤待遇。若因受伤者使用假名,致使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发待遇中,发现伤者与真实姓名不符,而拒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不能因此拒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因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聘用时,用人单位应对其身份进行严格审查,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应尽义务。所以员工的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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