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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胜败之关键


【基本案情】:原告成xx诉称: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日受聘在北京xxxxx生物技术公司重庆市场部(以下简称“市场部”,被告前身)从事销售工作,俞xx为市场部负责人。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于2005年5月成立重庆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替代市场部的业务。2010年1月5日,被告解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低于最低标准,拒付经济补偿为由,提出的诉求是:1、补足最低工资差额,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2、未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4、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被告辩称:1、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被告间是销售代理关系,向原告颁发荣誉证书是为了鼓励代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原被告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原告是销售代理人,至少为三个公司代理产品,其报酬是按合同提取一定比例佣金。一审法院查明:1、2009年2009年2月18日原告应聘在北京xxxxx生物技术公司就职,工作地点为重庆市场部。2、北京xxxxx生物技术公司收取了原告的学历证书等资料。3、2009年2009年5月1日原告获得北京xxxxx生物技术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同年7月1日该公司与被告共同向原告颁发了《荣誉证书》。4、2009年5月15日,被告设立,股东为俞xx和赵xx。5、原告与梁xx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协议上原告一方除有原告签名外,还加盖“重庆市渝中区xx保健食品营销部”的印章。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是原被告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认为原告与北京xxxxx生物技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未解除,无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未证明自己接受被告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因此不能证明其有偿劳务是在高度服从被告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分析视角: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是最重要的,是最基础的,也是裁判其他诉求的前提。本案中,原被告间是劳务合作关系,原告与北京xxxxx生物技术公司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启发】:1、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a、当事双方主体适格;b、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c、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劳动关系与其他给付服务的合同关系相比较,更强调劳动关系中所存在的从属关系,也就是指劳动者有偿劳务的给付是在高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3、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劳动者主要完成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后,绝大多数的举证责任就由用人单位负责。当然也不是绝对的,比如加班工资的主张就得分情况了。4、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从哪些方面,或者说从哪些角度去收集资料呢?列举的话就很多,比如,工作证、劳动合同等等,在此不再枚举。主要是当前我们的劳动者的确很难,理由是,行业不同,监管受限,中国国情是建筑行业的民工,劳动部门监督较难,个体经营的商人,等等。不签劳动合同的还占较大比例,更别说发工作证件等等。我认为劳动者应当多接受一些培训,以为维权作好诉前的准备工作是非常必要的。5、如果本案劳动关系存在,则诉求也存在问题。在此略。(请勿转载复制,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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