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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录用条件不明确,辞人就要给补偿

2016-12-24 08:00:10 无忧保
【基本案情】今年3月,刘先生入职一家网站,担任高级工程师,进行项目开发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试用期为3个月。可是,在试用期刚刚过了一个半月的时候,公司决定取消项目,在4月30日通知刘先生离职,并向其发出了试用期不予转正通知书。刘先生觉得很委屈。他认为因为公司的原因取消项目,却以他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不予转正,纯属变相辞退。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公司的决定。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书面约定试用期;第二,试用期期限合法;第三,通过规章制度依法制定了试用期录用条件或其他法律文件约定了试用期录用条件;第四,规章制度或约定已向劳动者告知。本案中,公司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规定了试用期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法院判决】仲裁委支持了刘先生的请求,裁决双方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其离职至裁决作出之日的工资6.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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