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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辞退证明责任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案情】年5月6日,张军因与单位主管为工作事情发生争执,后被单位领导口头辞退。在张军离开单位四天后,单位突然发书面通知给他,,以其无故旷工四天,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开除。张军不服,立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庭审】:庭审时,双方就张军是否旷工严重违纪展开激励辩论,单位认为,张军无视单位规章制度,擅自离岗旷工达四天之久,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将其开除是单位正常行使用工管理权;张军认为,我没有旷工,离开单位完全是单位口头辞退所致,所以,单位应该对其无故辞退承担赔偿责任。【裁判】:结果,仲裁委员会以张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单位口头辞退的事实,而被仲裁委裁定驳回其仲裁请求。【观点】:现实中,有很多像张军这样的劳动者,他们在遭遇单位的口头辞退后,往往因气愤一走了之,等意识到应该向单位主张相关补偿或赔偿时,却因为未能掌握相关证据而难以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职工遇到单位口头辞退时,要冷静对待,一定要让单位出具书面处理意见或解除通知、证明等,明确解除的时间和理由,掌握好自己今后维权的证据,切忌一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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