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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萝岗职工工伤待遇损失劳动争议案件成功调解

2016-12-24 08:00:10 无忧保
一、案情简介申请人吴某于2014年2月17日入职****(广东)有限公司,担任设备维修员,于2015年4月10日以发生工伤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发生两次工伤事故,首次工伤致2014年6月未能出勤工作,并影响了7月的正常工作;2014年10月24日再次发生工伤,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穗劳鉴[2015]012**号),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并注明停工留薪期:从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02月23日。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工伤保险),但其并不以申请人每月实际应发工资为基数,导致申请人发生工伤后,遭受了工伤待遇的损失。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二、请求项目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6月工资差额;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7月工资;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10月24至2015年2月2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仲裁请求合计人民币:105358.32元)三、证据材料1、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2、广州市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3、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4、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费历史明细表》;5、广州市萝岗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待遇审核表》;6、申请人《工资表》。四、调解结果被申请人于签署本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90000.00元。五、办案心得本以为本案会围绕申请人“月平均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差额、一次性医疗补助差额”问题展开激烈的舌战,但当我踏入仲裁庭还未入座时,仲裁员提问能否调解。作为律师,专长于仲裁、诉讼,但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好胜心(一定要裁决、判决胜诉?!),在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建议。所以,在“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下,能调则调也免去了当事人漫长的诉讼等待且能最快实现权利,何乐而不为?!本案之所以能够调解成功,一方面是本律师在计算平均工资数额上比实际数额稍有提高且被申请人已支付部分工资;另一方面离不开仲裁员依据法条法理对被申请人的说服工作(本律师入庭时仲裁员对被申请人方的说服工作已结束);同时也要感谢作为被申请人的公司的“豪爽”(本律师相信被申请人也不是有意想要造成工伤员工待遇损失,只是单纯减少社会保险费以降低经营成本而已,在仲裁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后,应该是“知错就改”了。)——面对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不拖延、不拒绝!社会需要更多如此“豪爽”的公司,劳资关系才会更加(日渐)和谐!六、办案记录1、委托:本律师于2015年7月30日下午在律所约谈当事人本人,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复印其提供的证据材料;2、立案:2015年8月7日前往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萝岗劳仲委”,地址:广州市萝岗区水西路12号执法综合大楼凯达楼c栋)递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3、受理:2015年8月10日萝岗劳仲委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通知》(2015年9月5日15时)、《举证告知》;4、签收答辩材料:2015年8月26日签收萝岗劳仲委寄出的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并告知当事人;5、准备开庭:复习案情及我方证据材料、研读答辩材料,提前归纳争议焦点,拟定代理提纲。5、开庭调解:2015年9月3日至9月5日是国家规定的“胜利日假期”,然仲裁员、书记员、被申请人代理人、申请人、本律师在休息两天后,迎来了本案的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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