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救济措施


【案情介绍】王某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双方于2010年7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止,其中2010年7月7日至10月6日为试用期;王某担任生产厂长岗位,月薪为1.6万元等事项。2011年1月4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于当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离开公司。事后,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支付相应工资。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庭审中,王某诉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2011年1月4日,公司非法解除了与自己的劳动合同。请求判令公司:1、支付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的加班工资18.73万余元;2、支付2011年1月4日至劳动合同到期日止的工资。公司辩称,因在工作中,王某对总经理要求调查的事件虚与委蛇,要求其拟订工作计划相应不理,延迟汇报工作等,认为王某除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义务外,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王某不存在加班,所有费用在王某离开时均已结清。因对仲裁裁决不服,亦提起诉讼,现请求判令确认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审理中,法院查明,2010年7月起,王某的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5100元。2011年1月公司发放王某3天的工资3685元。2012年8月,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上海某木业公司于2011年1月4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应向姚先生支付2010年1月4日至2011年7月6日的工资15.4万余元。【案情分析】本案是公司解除员工而引发的诉讼争议,社会上因为公司违法解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非常多,对于这类案件最直接的救济方式就是申请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但是如果员工不愿意再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也可以申请仲裁或法院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运用的就是第一种请求救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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