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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工伤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2016-12-25 08:00:09 无忧保
案情简介:2008年8月,李某承包了被申请人某公司的通信施工工程,某公司与李某口头约定:按施工所做基站点数量预支70%工程款。为按期完成工程,李某聘用申请人王某、雷某两人共同参与施工,并承诺给两人每人每月2200元的劳动报酬。2008年11月25日,李某自行租用一辆面包车,并叫上王某、雷某一同前往施工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某、王某受重伤,雷某死亡。雷某之父和王某要求公司和李某赔偿损失,公司认为公司和死亡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而不同意赔偿,李某认为大家都是为公司干活,出事理应由公司赔偿,在交涉无果后雷某之父和王某于2009年1月2日以公司与李某为共同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雷某、王某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公司和李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案启示:自然人承包经营用人单位的项目或业务是经济行为,其合法与否应当按照《合同法》进行分析。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直接用工的劳动法义务,将其生产经营中的某个部分分包给某个个人,由承包人直接用工完成所承包的项目并承担劳动法义务,致使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劳动合同九十四条规定,一是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二是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减少通过发包给个人而间接用工的现象;三是有利于规范发包组织和承包者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促使发包组织尽可能发包给具有经营资质的组织来承包经营,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当地建筑市场等方面秩序混乱的问题。承包人具有用人单位资格而招聘他人的,应当独立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承包人不具有用人单位资格而私自聘用他人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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