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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学历被辞退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


【案例】:张某在大学期间,因考试作弊等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走入社会后,为了找到一份较好的工作,张某找人伪造了毕业证及学历证,不久,张某凭伪造的毕业证和学历被一家食品公司录用,双方于2014年4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1个月,月工资2800元,工作岗位为客户经理,同时约定违约金2 万元。张某上班4个月后单位发现张某的毕业证是伪造的,于是经公司研究决定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扣发了张某1个月的工资。张某与单位多次协商未果,随即将该单位告上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2万元,并补发1个月的工资。【分析】: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与法有据,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张某虽然是以欺诈的手段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张某在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也是事实。因此,劳动人事仲裁院裁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对张某要求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2万元的求情不予支持,但该单位仍应按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张某一个月的工资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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