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某某,男,19xx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通渭县平襄镇西街。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某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兰州市城关区下沟。法定代表人郭艳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晓蓉,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白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012年3月4日,安某某到甘肃某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处找活干。2012年3月5日,安某某在去往甘肃某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武都工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安某某向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甘肃某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城劳人仲案字(201ω11号裁决书,确认安某某与甘肃某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甘肃某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安某某与甘肃某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二、甘肃某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安某某10000元;三、安某某就本案纠纷以后不再向甘肃某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提出任何要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甘肃某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减半收取5元,由安某某承担,下剩5元退还安某某。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新代理审判员 张海军代理审判员 白丽娟二0一三月九十六日书 记 员 吉晓玲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