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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农民工受伤


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走人身损害,二参照工伤待遇,其中通过人损害还是进行赔偿有2个风险:(1)过错问题,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2)如果构成残疾,残疾赔偿标准是按城镇还是农村,对于当事人有一定风险。但是可能时间会快一些,如果参照工伤,对于代理人会有一定麻烦。增加工作量,对于年龄较小的当事人可能赔偿会多一些。本律师曾经代理一个徐某在工地上受伤的案件,徐某通过经人介绍在包工头陆某的手下打工,陆某又和项目经理祝某分包协议,祝某和扬州某建筑公司有承包协议,在2013年6月6日,徐某在工作中受伤,向陆某主张相关权利无果,于是委托本律师,本律师向其分析走人身损害和工伤待遇2种法律途径的利于弊于是通过向祝某、陆某和扬州某建筑公司提起工伤待遇诉讼。详见(2014)扬江民初字第0085号。徐某某诉扬州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陆某、祝某扬州某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损失xxx元。通过此案例本代理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而且现在法律也规定即使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时效期,只要把相关仲裁程序走完,然后再通过法院起诉,法院还会支持劳动者的先关请求,因为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与具有用工主体的发包方对伤者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是最高院工伤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以后,此类案件会更加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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