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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午夜外出吃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2016-12-25 08:00:09 无忧保
【案情回顾】张某自2010年7月起在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下的某小区从事保安。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2013年5月5日23时57分许(张某当天的工作时间为:17时30分至次日05时30分)。张某驾驶电动车外出吃饭,在小区门口的十字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张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该物业公司拒绝为张某申报工伤。并否认张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家属在获得交通事故理赔后,找到本律师,要求处理本次工伤理赔事宜。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全面分析该案件,认为该案件存在如下几个关键点: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张某半夜外出吃饭,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标准。【案件处理】确定诉讼策略后,我们先申请了劳动仲裁,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理由是:1.张某虽为下岗员工,但未达到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格的劳动主体。2.张某从事的工作内容是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该公司的管理领导,受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约束。3.张某的待遇是该物业公司支付。4.交通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对张某同事的询问笔录,也可以证明张某在该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下的小区上班,同时,张某的死亡证明上均反应处张某的工作单位为该物业管理公司。因此,符合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庭采纳了我们的诉讼观点,裁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最终一审法院也判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我们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理由是:张某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死亡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员工外出吃饭,是员工正常的生活生理需要。【案件结果】最终,区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书,认为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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