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辞职,企业是否应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争议焦点林某于2010年8月应聘进入某建筑施工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11年12月下旬,林某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2012年4月初林某身体恢复后来上班。2013年8月中旬林某的劳动合同期满,林某就主动向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当即予以同意,并为林某办理离职手续。之后,林某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不同意,林某经与企业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委托本律师向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03952元。庭审答辩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本律师代理林某提出:林某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现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的规定,企业应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企业至今未付。企业则认为,林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况且又是林某自己提出来的,企业其他费用均已支付,可以不再支付林某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对林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林某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林某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林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向林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03952元。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愿意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规定:“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此可见,林某与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按照陕西省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林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林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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