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冉某工伤案件之二:经律师争取多获赔15630.2元

2016-12-25 08:00:09 无忧保
【案情简介】申请人冉某系被申请人某工业公司的休闲用品厂部门的员工,自2010年3月1日进入某工业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冉某的工资包括基本薪资、奖金、加班工资报酬等。2010年12月16日8时20分左右,冉某在某工业公司操作高周波机时行产品热封工序作业过程中,不慎右手被高周波机台压烫伤,送某医院住院治疗 43天,入院后实行创面清创、消毒、包扎,完善术前检验检查,予以抗感染、改善循环、增强免疫力等对症治疗;感染控制后,于2010年12月27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右手创面清创皮瓣转移术”,术后继续行微波、高压氧治疗、抗感染、改善循环及定期创面换药等对症治疗。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月 4日确认申请人为工伤。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鉴定,将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定为伤残拾级。经过律师第一阶段的努力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得到了支持,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兰金才律师就申请书中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提出代理意见,并提交了证据资料,努力争取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本案焦点】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大多在赔偿数额上,工伤受害人聘请律师代理的最终目的,也是力求获得更多的赔偿。对于普通工人来说,工资本就不高,一旦遭受工伤,停止工作,经济来源断绝,医疗费、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种费用紧跟而来。如能获得合理甚至更多的工伤赔偿,能够大大减轻工伤受害者的生活压力。因此,本案中,兰金才律师为帮助当事人获得更多的赔偿,要求冉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的标准进行计算,是否会得到仲裁庭的支持,是本案的一大焦点。【律师办案】在提交仲裁申请之后,兰金才律师就已经开始着手准备庭审时需要的代理意见及各种证据材料,协助当事人将住院期间的单据以及工伤鉴定书提交到仲裁庭,在接到仲裁庭通知开庭之后,兰金才律师已经准备就绪,只等开庭审理之日。在庭审中,兰金才律师就申请书中提出的赔偿请求发表代理意见,合理充分引用法律知识进行辨证,加之证据辅助,优秀的辩护口才,使得大部分的代理意见最终均得到了当庭的采纳。首先,就冉某合法的赔偿权进行阐述,说明冉某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享有工伤医疗待遇,且经过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工伤为十级,故冉某提出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仲裁庭支持。其次,就冉某与某工业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解除进行说明。冉某是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于2011年7月28日提前一个月向某工业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函,且得到了某工业公司的确认,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11年8月31日。且劳动工伤鉴定书已于2011年5月30日拿到。因此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厦府〔2011〕9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三、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三)2011年1月1日《决定》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工伤,按《决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新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出台前,已经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经工伤职工本人申请,自愿选择按原标准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按原《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支付。”因此,兰金才律师提出当事人冉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原《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即合并计算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的标准进行计算,最终得到仲裁庭的支持。最后,就冉某的工资具体是多少,兰金才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冉某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每月平均1967元,低于统筹地区工平均工资(3357元)的60%,故冉某的工资应按照厦门市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为2014元。冉某的基本工资得到论证,接下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计算出来,分别为9835元、14098元、45087.9元。住院伙食补助860元、护理费3996元、交通费500元和鉴定费320元皆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仲裁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仲裁结果:由被申请人某工业公司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983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09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5319.5元、住院伙食补助860元、护理费3996元、交通费500元和鉴定费320元。经过兰金才律师的积极代理和辩护,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当事人多争得15630.2元。【律师说法】原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职工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二十三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案律师根据当事人冉某的伤残等级,根据福建省关于工伤保险的赔偿规定,提出合理的赔偿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为当事人争得了合理的赔偿金额,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邢台劳动纠纷律师

标签:   工伤工伤案件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