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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法院判单位予以赔偿

2016-12-25 08:00:09 无忧保
【案情经过】胡女士退休前在我市某单位担任操作工长达二十余年,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正因如此,在胡女士正式退休后,单位决定将其返聘继续发挥余热。然而在2009年初,胡女士在参与一台设备的调试过程中,因工友没有发现胡女士而启动设备,尽管胡女士反应及时,但仍造成其左手掌骨骨折。事发后,单位立即将胡女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经过四十余天的治疗,胡女士出院。但是这次事故造成胡女士左手四指丧失功能,整个左手几近残疾。病情稳定的胡女士,找到了单位要求予以适当的赔偿。但是,单位却一反常态,以胡女士属于退休人员不构成工伤为由,拒绝予以赔偿。胡女士经过咨询律师,决定通过诉讼方式向单位主张赔偿。并在立案后申请进行鉴定,经鉴定胡女士构成五级伤残。【律师观点】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故其在为单位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单位应当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裁判结果】我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女士作为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与单位之间不再形成劳动关系。但是,这并不代表单位对胡女士的受伤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胡女士在退休后依旧为单位提供劳务,此时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受我国民法调整。据此,法院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令单位支付胡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护士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0余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单位不服提出上诉。我市某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案情,来源真实案例。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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