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受伤,起诉工伤赔偿获支持


沈阳张某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下班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时,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2010年3月28日,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某诉讼请求,后双方未上诉,判决生效。2009年6月,张某在沈阳某加工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每天工作8小时,公司按月支付工资每月1500元,现金支付。同年7月28日下午,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致手指关节离断,住院30天。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张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委托律师代理,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向沈阳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部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但对是否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等主张不予支持。张某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张某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认为张某虽然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从入职起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关于张某不是其劳动者的主张不能成立,张某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关于时效过期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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