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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补偿有时效维护权利要及时


范某2011年5月受聘于某食品公司任后勤仓库主管,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因该食品公司效益不佳,公司为了减少开支,故将范某辞退并补偿其一个月工资3000元。2014年6月份,在南方打工的范某听说《劳动法》中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后,觉得自己劳动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所以于2014年7月份向劳动监察保障机构投诉,要求某食品公司补偿其2011年5月-2012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二倍工资九万余元。【案例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在劳动关系建立满一月后第二日起至满一年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超过一年则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将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所以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范某在2011年5月受聘于某食品公司到2012年10月份被辞退,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超过了12个月,应视为范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已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本案结果】?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协调下,双方没有就双倍工资的补偿问题达成一致,2014年7月,范某将某食品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当从用工之日起第2个月开始计算,用工超过12个月,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不再计算二倍工资。同时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二倍工资计算终了之日起1年,因范某没有在2013年5月份之前提起诉讼或者劳动仲裁,如今范某的请求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追溯时效,故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忠告所有劳动者:若要主张二倍工资,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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